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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09:36:50 人浏览

导读:

评估,审计,资产,改制,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02]150号发布日期:2002-8-20执行日期:2002-8-20市各有关委、办
评估,审计,资产,改制,财政部门,事业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通政办发[2002]150号

  发布日期:2002-8-20

  执行日期:2002-8-20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体改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体改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二○○二年八月)

  为规范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我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及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2]94号)的要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凡涉及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产(股)权转让,合并、合作、清算,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租赁等经济行为的,都必须对涉及的资产先审计后评估。

  二、为规范审计及资产评估行为,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的审计及资产评估实行“三统一”。即:由市事业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统一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审计及评估要求,统一付费。凡改制单位已与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的,请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已签订的委托书送交市财政部门备案,由市事改办重新与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凡目前没有签订委托书的,一律停止与中介机构直接签订委托协议书,由市事改办统一委托。为加强质量跟踪,在支付审计评估费用时留2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发现重大遗漏及差错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资产评估程序为:(1)委托评估;(2)清产核资(改制单位内部公示一周);(3)审计;(4)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初审、市事改办审核、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四、社会中介机构除对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外,还应对基准日到新企业创立日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单位在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过程中,对资产损失及增加负债等重大账务处理问题,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作决定,不得越权答复或处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审计及评估项目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提交市事改办审核后办理核准手续,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审计部门。凡经市事改办审核符合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中介机构修改或单位补充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财政部门在核准资产评估报告时,如发现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财政部门将宣布资产评估无效,并按照财政部第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扣减相关评估费用。情节严重的,提请省财政厅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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