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导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据这一规定,申请重整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即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其二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债务人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债务人重整条件成立。问题是,当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应当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一区别主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属于前一情形,已实际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属于后一情形;现在有清偿能力但以后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为前一情形,现在已没有清偿能力或者只有部分清偿能力的,为后一情形。显然,申请重整的条件要低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依据这一规定,由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属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申请重整的两个条件之一,所以,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自己进行重整的申请。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只能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据此,即使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也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规定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不考虑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而只考虑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则在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
笔者认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应当不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理由有三。其一、第七条第二款是有关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条件的特别规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不应当对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做扩大解释;其二、从其他国家破产法律对债权人申请重整限制要大于其申请破产清算限制的通常做法看,对债权人申请重整进行必要限制是适当的;其三、如果债权人可以因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而申请重整,则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法院将很难在十天内作出准确判断和适当裁定。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是需要对国家社会侧重点去进行关注的,这也是为了避免成为落后企业,那么债权人申请重整是利好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很多债务,对一些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当然这一切要按照程序
债权申报是指当债权人对应的债务人发生破产时,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且批准其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其债权,那么债权人申请债权时需要办理哪
债权人提出强制重整申请条件有三:(1)一般的停止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必须持有总数达到或超过5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3)在债权人有12名或更多债权人时,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