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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与杠杆收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04:04:24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Buy-Out),即通过信贷所融资本获得目标公司的产权,并以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即通过信贷所融资本获得目标公司的产权,并以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收购方式。正是基于杠杆收购的特性,在过去的20年间,英美的投资银行家们将MBO与金融创新工具结合在一起,以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的金融手段应用于购并业务,成功地解决了管理层的收购资金问题。而在国内,融资则成为MBO实施的难点。由于国内的金融衍生工具有限,MBO的收购资金集中于股东出资、银行贷款、信托资金等几种类型。

杠杆收购的贡献,不仅在于解决了MBO的资金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将金融技术与激励体制结合在一起,在发现和评估公司价值以及提升公司管理和控制方面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含义。

对于目标公司而言,杠杆收购大大改变了经理们的权利和行动,也改变了一般企业看待债务、治理和价值创造的方式。为了成功清偿债务、减小借贷资金的压力,杠杆收购通常要求目标企业进行大幅度的经营改革,重新配置资本和调整人员,保持经营良好和充足的现金流,并促进企业长期效率的提升。而且,与以往不同,这种要求不再来自股东,而是来自企业内部——管理层自身。

我们认为,MBO从某种程度上对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首先,MBO从企业内部解决了所有权虚置和长期激励的问题,其次,杠杆购并从外部增加了目标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压力,令经营者自觉地从股东角度决策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营销与投资,对提升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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