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是什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需要成立变更法律关系都需要经过一段的流程,那么非上市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是什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在符合《公司法》以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发起人之间转让股权,要按照您们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局股权变更手续时,工商局有时要求提供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也要作变更记载。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从某种程度上看,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主要源于其资合性特征,通过不同商事主体享有股份,可以促进了社会资金行业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在有股份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份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应特别注意对于股票的持有。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例如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去工商机关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因此,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反映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的情况。
如果已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股东已经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等;或者实际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分享了红利,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1、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就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解答如上。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是什么,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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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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