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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5:51:28 人浏览

导读: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含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含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目前,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财产转让所得,系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由于民法、物权法等等相关法律上已经对财产的概念做过明确的界定,即法律上所指的财产通常都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因而,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在此并未强调所有权问题,但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财产转让所得仍然是个人转让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所取得的所得。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即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个人拥有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能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课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等等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因而虽然个人转让股票在实质上也构成财产转让,但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一)关于“次”的理解

  将上述的两个法条结合起来考察,可以看出,现行税法所规定的财产所得是以纳税人转让财产的次数为界限的,一次财产转让行为即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财产转让的“次”呢?目前,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亦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什么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国内比较权威的教材――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给出的解释是:“‘每次’是指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这种解释似乎并不恰当,如果真的可以作这样的解释,那么请问:如果某人有两部汽车一次性转让给他人,那么该同志是否应该就此次财产转让行为分两次计算纳税呢?因为该同志转让的是两件财产的所有权啊!因此,《税法Ⅱ》所给出的解释并不符合税法的本意。

  实际上,税法所给出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即只要是一次性转让的,不管纳税人转让的财产有多大,有多少,都只发生一次纳税义务。因此,一次财产转让行为即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二)关于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认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其中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至于财产原值的确认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给出了规定: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计算应纳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应当区分财产类别进行确认: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同时规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个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时应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2007年1月,李某将其以8000元购入的国库券以10000元的转让,转让过程中发生有关税费400元,试计算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应当享受免税待遇的,但是个人买卖以及转让国库券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国库券利息所得,因而必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0﹣8000﹣400)×20%=320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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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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