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股东权益变更
导读:
摘要: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方式。在本文中,小编将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为您介绍股东权益的变更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份,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命许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及经理。2011年股东会决议免除许某一切职务,由高某代替,许某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违法,拒不交出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故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某农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登记的股东名册,该公司股东为A与B两公司,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判令许某依公司决议内容于2011年8月20日前向某农业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高某交付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
二、案件分析
第一,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司性质关键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有限公司字样。故某农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方式。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中某农业公司名称、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都没有进行变更,而且从被告许某提交证据也不能看出公司性质已经改变,所以法院依法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三,被告提交另一份证据证明A公司股权已经转让给其他个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记录显示某农业公司股东并未进行变更,据此股东决议合法有效。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方式。在本文中,小编将通过一起
核心内容: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方式。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
犯罪嫌疑人孙某,男,现年54岁,从事摩托车客运。2005年3月某日凌晨3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葛某在镇江市某工地盗得铝模板300余斤后,打电话给孙某帮其将模板运往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