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查账权)
导读: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
新《公司法》最有意义的是增加了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是比较容易造假的,但会计账簿就不一样了,这一项权利在1993的《公司法》中没有规定。
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司法未对此作规定,就当然解释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会计账簿可以查阅,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背后的原始会计凭证。
鉴于会计账簿是依据原始会计凭证制作,而且会计账簿的造假难度低于原始会计凭证,我们主张股东有权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事,请求查阅赖以制作会计账簿的公司原始凭证。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
2、公司审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股东申请被拒绝的,可以诉至法院。
股东查账既可以本人为之,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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