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导读:
核心内容: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债转股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债转股包括债权的消失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下债转股仅是改革的一种尝试,是特指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目的是化解商业银行存在的不良资产,加快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工作,同时,对国家政策许可以外的债转股仍不应承认其效力。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依这种观点,已发生的债转股公司,公司债权人可因债转股中的债权人出资不实追究民事责任,这对债转股中的债权人将非常不公平,因其本身原先也是债权人,基于挽救公司而将债权转股权,事实上是为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做出了权益上的牺牲,结果反而因债转股构成出资不实,成为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救济的积极性。
李国光副院长于2002年12月9日于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债权转股权不仅仅是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也同样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解决债务问题。对于商事领域的债权转股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无须由有关行政机关特别审批,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转股权这一出资行为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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