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的流程
导读:
对外进出口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目前我国也有很多的外商投资在国内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资公司。外资公司与国内的一般公司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的流程及其相关问题。
1、工商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
3、工商局变更手续;
4、公章备案变更手续;
5、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
6、税务局变更手续;
7、财政统计变更手续;
8、外汇管理局变更手续;
10、银行变更手续;
11、进出口权变更【商务局、海关、电子口岸、检验检疫局、外管局】
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6、 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7、 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关于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的流程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的流程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于外资公司章程变更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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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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