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
导读:
XX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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