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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7:12:48 人浏览

导读: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公司的准入门槛也变得越来越低。这样既促进了经济的发现又可以为社会解决一部分的就业问题,但是并不是说公司成立不需要任何的审核和条件就可以成立。那么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公司的准入门槛也变得越来越低。这样既促进了经济的发现又可以为社会解决一部分的就业问题,但是并不是说公司成立不需要任何的审核和条件就可以成立。那么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问题。

  一、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简述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本质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考虑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

  总体特点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规模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两种公司形式具体差异表现在: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2、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三、有限责任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问题,南京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相关的条件一般不会太苛刻。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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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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