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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运营离岸公司的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20:47:44 人浏览

导读:

设立和运营离岸公司的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谋求税收方面的利益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投资者可以利用“超国民待遇”和转移价格两种方式实现避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积极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诸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在

  设立和运营离岸公司的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谋求税收方面的利益

  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投资者可以利用“超国民待遇”和转移价格两种方式实现避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积极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诸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在税收方面,国内企业一般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增值税的缴纳实行先缴后退的办法,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与之相比,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享受一系列减免税的优惠,而且出口退税也不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为了获得这种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国内投资者选择在离岸中心注册离岸公司,再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以获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另一方面,离岸中心多对本地注册的国际化商事公司征收较小的税赋,离岸公司在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离岸中心成为投资者的“避税天堂”。因此,投资者往往通过注册离岸公司,人为地提高其在高税率国家所设公司的成本,而将其利润转移至离岸中心,如投资者让其在某一东道国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低价将产品出售给离岸公司,再由该离岸公司以高价把产品出售给真正的买方。通过在财务上的转账处理,离岸公司掩盖了在高税率东道国企业的真实获利情况,逃避了课税。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为例,按照有关税法方面的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有些外国投资者便利用转移价格使企业处于“零利润”状态,由此长期享受免税待遇。

  (二)实现境外间接上市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上市受到很大的限制,审批程序与手续复杂、不透明,而且国内融资渠道有限,加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外资往往利用离岸公司规避国内的管制措施,在境外间接上市,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海外上市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注册的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控制实际要上市的公司;二是把有关资产注入离岸公司,然后申请离岸公司上市。利用离岸公司海外上市的好处在于:1.注册手续简单。2.规避外汇管制。3.注册地宽松的法律环境可以使离岸公司保守秘密,给予上市的离岸公司极大的安全保障,避免了不必要的风险。4.避免双重征税。

  (三)便于风险资本的退出

  风险资本往往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中小企业。风险资本的投资者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需要一定程度的投资安全保障。

  在我国,由于创业板市场长期没有建立,政策法律亦不配套,海外资本进入我国市场受到阻碍。所以,国内公司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引进海外风险投资,再以该公司申请上市,然后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这已成为国际专业投资机构的常见选择,并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接受。在我国,以这种途径投资上市的实例也不少见。以深圳金蝶软件公司为例,1998年,该公司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12月的禁售期满后,他们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这样做的好处是:1.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转让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而利用离岸公司在海外上市,经过当地交易所的锁定期后,可实现上市后公司全部股份的全流通,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实现投资价值和回报。2.国外创业板市场可以对公司上市前的盈利记录进行豁免,减轻上市的压力和负担。3.境外投资人对此类高成长型的高科技公司的价值认同度较高,公司自身可得到较高的上市估值。

  (四)规避国际投资风险

  外国投资者参与直接投资会面临着东道国政府的管制、当地法律和政策不稳定和汇率变动等一系列的投资风险。而离岸公司有助于外国投资者规避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具体说来:

  一方面,外国投资者通常是在公司财务年度结算完毕之后将获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在此期间,汇率变动的风险时时存在。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或者利用提前或推迟付款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投资环境相对稳定的国家,减少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许多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一般不允许外资在一年内全部汇回本国。而为了减少风险,外国投资者又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并汇回本国。对此,他们采取减少直接投资,改用贷款的方式提供部分资本的对策,由离岸公司通过资金融通渠道向东道国的关联企业借贷资金并设定较高的利率,或者通过转移价格把税后利润提前转移到基本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这样,东道国内的企业利润就会以高利率或其他形式流出,外国投资者实现了短期内回收资本的目的。

  相关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一)完善投资环境,取消“超国民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优惠措施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但优惠措施,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安排,在事实上也造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除了税收方面的待遇不同外,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进出口经营权、贷款、上市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这种人为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的情况,使得某些内资企业设法通过离岸公司再投资的形式逃税、避税。因此,只有依法对所有的企业设定同样的标准,才能杜绝某些内资公司通过离岸注册的形式谋取“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限制转移价格的作用

  首先,国家应当联合海关、商检、税务、商务等部门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其职能在于: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税收信息的互换交流;了解国际市场有关商品、原材料、机器设备、服务等的正常价格;搜集离岸公司的相关资料,判断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此基础上,利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比较定价”措施,即东道国的有关部门将外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价格与同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进行比较,若发现相差过于悬殊,不能达到该行业的平均利润时,税务部门可以按公平价格征税,从而使转移价格不能发挥作用。 [page]

  (三)放松对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的资金融通

  如前所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规避现行外汇的过度管制措施,获得资金融通方面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规避行为。

  (四)加强境外上市监管力度

  我国目前对国内资本的监管力度大于对国外资本的监管力度,客观上刺激了国内投资者注册离岸公司,以规避国内行政机关管制。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弥补监管领域的空白。具体而言,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同国外的监管机构合作,特别是与主要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合作,以促进双边的信息交流,对离岸公司进行更有效和更有针对性的管制。

  总之,我们必须全面客观地剖析离岸投资和离岸公司的法律特点和问题。一方面,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达到避税,转移投资风险,实现境外上市等目的,这会给一国稳定的经济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也给投资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岸公司的纷纷出现,也可能是由于一国对国内外投资者管制过严,造成投资利润减少的原因所致,投资者不得不采取迂回的方法,实现资金的跨境流通。因此,我们必须从利弊两面观察离岸公司和离岸投资,力争采取合理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既防范利用离岸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现象,也要理解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规避风险、实现风险资本流通选择中的合理因素,不要人为地对逐利资本的跨国流动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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