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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司法解释正在协调公司破产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19:50:37 人浏览

导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2009年06月22日04:29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目前约有二三十家上市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本报记者叶勇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将尽早出台涉及上市公司与破产法衔接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2009年06月22日04:29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目前约有二三十家上市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

  本报记者叶勇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将尽早出台涉及上市公司与破产法衔接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到证监会行政审批和法院司法裁定两方面,因此,最高法正与证监会协商制定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行法律衔接的文件,已达成初步共识。

  "这里面涉及到的是法院先裁定还是监管机构先批的问题,两家正在协调。"奚晓明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

  奚晓明说,最高法针对新破产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针对破产案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尽早出台涵盖整部破产法的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

  他表示,以下三个问题是法院在审判破产案件实践中关注的焦点。第一,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产生了许多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件,绝大多数是非破产清算,而是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由于这种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的选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商业运作内容,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参加。

  第二是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按破产法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共同受偿。(下转封二)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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