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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考验公司的诚信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13:19: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公司法通过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对于此次修改公司法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必过度担心皮包公司现象,降低了投资门槛和松绑了公司登记,才更...

  核心内容:新公司法通过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对于此次修改公司法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必过度担心“皮包公司”现象,降低了投资门槛和松绑了公司登记,才更需要推动企业的诚信经营。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不必过度担心“皮包公司”现象

  记者:本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您如何看待这些变化?

  叶林: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我有幸成为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并参与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问题的讨论。

  8年时间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修改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条件和登记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对于这种修改,当然还需要时间去评估。但就出发点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放松对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管制。

  统计数据表明,多数中小企业寿命虽短,却解决了众多人的就业问题。多数中小企业属于私人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私人企业是调整产权结构的重要手段。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表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和解决就业等已成为立法者关注的头等大事。

  记者:如今的“皮包公司”已然不少,降低门槛后是否会导致更多“皮包公司”出现,进而引发信任危机?

  叶林:此次公司法修改后,投资门槛降低了,成立公司更加便利,当然容易出现从前所说的“皮包公司”。但也应注意到,今天谈论“皮包公司”和十几年前的背景已有很大不同。

  十几年前,公司制度恢复时间不长,在通常观念中,公司是大规模企业的代名词,更容易取信于人。在这种氛围和观念的影响下,皮包公司带有较强的欺骗性。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施行的,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其间,社会经历了多次公司热,也经历了多次公司清理整顿,社会对公司的本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社会公众的免疫力提高了,配套法律法规也渐趋完备。因此,虽然还会出现“皮包公司”,但它的负面效应不可能像从前那样大。应该说,社会土壤发生了重大转变,法制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必过度担心这种现象。当然,这也需要时间的检验。

  记者:降低公司投资门槛、松绑登记后,是否对企业诚信经营提出更高的要求?

  叶林:我认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缓和降低门槛带来的问题,无疑是未来重要的任务。正是因为降低了投资门槛和松绑了公司登记,才更需要推动企业的诚信经营。

  立法者提出了报告制度替代年检制度的新做法。公司报告制度强调的是,公司如实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年检制度强调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年检内容并非必须公开。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人们发现公司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社会公众乃至律师就可能给予揭露,登记机关也可能给予处罚。站在法学研究的角度,如果是在长效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管之间作出取舍,我认为长效监督机制是更优越的制度选择。

  在企业诚信建设方面,除了前面说到的报告制度以外,还要注意到,经过十几年的法制建设,我国正在形成一整套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系统不断发展和扩充征信系统,人民法院提出了恶意逃债者的“黑名单”规则,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的运行更加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得到很好的修改。当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是有的,如何在公司经营中贯彻会计法,应该是未来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page]

  应区别对待新旧法衔接

  记者:官方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但公司法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否在短时间内跟上?

  叶林:2013年到2014年,应该是我国商法发展史上最值得记忆的年份。除了已经完成的公司法修改外,全国人大在十二五立法规划中还提出修改证券法、制定期货法以及修改三资企业法等任务。我也主张并相信,证券法修改应该与公司法修改联动,由于证券法修改已纳入十二五规划中的一类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公司法或将再度修改。

  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细胞,公司法修改的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不仅牵涉到其他法律的修改和起草,还会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配套修改。从经验角度来看,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后,很快就在国务院层面上完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工商登记机关也很快完成了相关规章的修改。既然有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虽紧,我相信足以完成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

  记者: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叶林:我不是研究刑法的,无法发表更多的意见。但就个人看法来说,公司法修改后,会对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产生重大影响,却未必当然带来“除罪化”的结果。

  当然,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必然对刑法产生重大影响。例如,由于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典型的实收资本制,即使继续追究抽逃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也要考到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所降低。再如,既然废除了普通公司的注册资本概念,刑法上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罪的术语,也要发生对应的变化。就此而言,的确有必要论证刑法罪名的称谓,也要论证刑事处罚的强度。

  记者:之前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能否抽回注册资本,是应当一视同仁还是该区别对待?

  叶林:新公司法实施后,必然形成新旧两类公司并存的状况。严格地说,修改后的公司法适用于未来成立的公司,而不当然适用于目前存续的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要求现有公司必须在某个日期前作出变更,而是坚持公司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就此而言,现有公司无法当然和直接享受修改后公司法规定的利益。

  现有公司若要享受修改后公司法的利益,一方面,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以获得公司法修改后的利益,决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抽回注册资本,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投资者若要收回注册资本,必须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还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此而言,由于涉及到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视同仁,而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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