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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7人非法经营抽逃出资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09:17:51 人浏览

导读:

5月17日,由公安部、国家证监委挂牌督办的被告人王某、沈某等7人非法经营、抽逃出资一案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某、沈某(系夫妻关系)出资300万元,...

   5月17日,由公安部、国家证监委挂牌督办的被告人王某、沈某等7人非法经营、抽逃出资一案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某、沈某(系夫妻关系)出资300万元,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海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广告节目制作及电视台广告时段买卖业务。2009年6月,王某与沈某商量找中间人垫资增加金海岸公司经理、业务员、客服员具体从事经营。为了骗取股民的信任,这些公司整理出一整套话术资料,专门应对股民的咨询。公司的经营操作模式即由王某、沈某利用金海岸公司在几家省级卫视买下的广告时段,安排张军、郭凯以及曹某、白某某、易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股票分析、咨询和推荐等活动,同时将这些活动制作成《金牛财经》、《股市直通车》等股评节目,发送至国内三家卫视财经栏目播放。还通过互联网建立“金牛财经网”网站进行宣传。诱使股民拨打股评节目中留下的400专家咨询热线电话。公司各业务员则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与股民联系,向股民灌输只有交钱与公司合作炒股才能赚钱的意思,夸大公司、股评师实力,宣传公司能准确提供炒股信息且收益甚高等,骗取股民3800元至56000元或更高额的咨询费用。至案发时与上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股民遍及全国近30个省市,其中汇款人数达3400余人,非法经营额共计33020125.2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为金海岸公司股东和实际所有人,在取得公司增资登记后,抽逃其所增资本7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王某、沈某、张某、唐某、王某某、高某、郭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对上列被告人提起公诉。

  该案庭审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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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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