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涉及六大内容
导读: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127.61 -0.05%]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因此发布这一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据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涵盖6大内容:落实了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确立了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界定了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明确了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规范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妥善平衡了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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