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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连带分厂一并破产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10:10:50 人浏览

导读:

内容: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申请破产连带其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一并破产案【案情】申请人: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

  内容: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申请破产连带其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一并破产案

  【案情】申请人: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牌色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营业执照,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厂不破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经一面坡葡萄酒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流失,能够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应债权人尚志市工商银行的申请,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21日裁定,查封一面坡葡萄酒厂及分厂的全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冻结银行存款。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并没有使一面坡葡萄酒厂经济状况好转。

  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一面坡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8日裁定: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算组的职权,尚志市人民法院委托尚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尚志市人民法院根据一面坡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一面坡葡萄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一面坡葡萄酒厂在被宣告破产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9922243.67元;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3013.7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2812.08元。对三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追债。一面坡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1913.32元,按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16784.32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金额4375129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025057.19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个清债权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帐目,索要债权。

  通过上述办法,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1906.14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一面坡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色酒曾多次获得名优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种酒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1993年9月2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申报债权115笔,金额为41584488.65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金额3770550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一笔金额11666409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8753.19元,优先受偿11666409元,余额5992344.19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9099.05元,剩4493245.14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第一分配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9731.26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26.2%;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3513.88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3.8%,尚有932889.87元税款未能清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评析】本案审理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适不适用财产保全?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并没消亡,仍然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进入一种特定状态。这种状态发展背景有二种可能:

  一是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企业经过整顿,能够履行和解协议,清偿到期债务,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企业起死回生;

  二是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企业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破产企业没能履行协议,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企业一进入破产程序就对其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企业的资产不能正常流转,企业也就失去了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协议,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条件。如果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财产采取“活封”,让其使用,或待达成和解协议后再解除保全措施等办法,不是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就是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不便。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未被宣告破产时,不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但本案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之所以这样,一是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是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不存在和解整顿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当然,对那些未经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径行宣告企业破产的,应在破产宣告的同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分厂破产问题。这种情况较典型。目前有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一分为若干,让其中的一个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使其破产,借此消灭债务。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院应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制止这种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在受理后发现原厂一分为五,分厂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形式上成为企业法人,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没有分,财产也没有分,分厂实质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将五个分厂一起予以破产,以此制止用分厂化整为零等办法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3.破产企业无形财产处理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中的财产权益。本案将《紫梅》、《金梅》、《香梅》牌色酒的商标有偿转让,将转让费作为破产财产参予分配,此种作法是正确的,使债权人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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