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房产如何分割
导读:
案情实录:
杭州人陈某,36岁,机关工作。1999年9月结识了小他6岁的姑娘王某。两年后,两人结婚。
婚后不久,小夫妻签了一份《爱的承诺书》:“我和妻子相亲相爱,永沐爱河,为顺应现代都市的爱情观念,就我们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作如下说明和承诺,既是两人甜美爱情的物质见证,
又是公正公平的法律保障……”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夫妻买房的情况作了说明:两人结婚前,以丈夫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共计21万元,其中,妻子支付了6.5万元,丈夫支付了6.3万元(其中3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丈夫单位补贴8.2万元,为双方共同财产。
但好景不长,两人婚后争吵不断。2004年底,丈夫搬到单位宿舍,夫妻分居。
丈夫随后提出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谈不拢,协议离婚不成。今年5月,丈夫起诉到江干区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为双方能从无谓的纷争和名存实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
昨天上午,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房屋的归属问题。
丈夫说,这套房子是结婚前单位分给他的经济适用房,也是他个人购买的,应归他所有。妻子出资的那6.5万元,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他会如数归还。
但妻子不同意这个说法。妻子在法庭上亮出了当初的那份《爱的承诺书》,指着其中“单位补贴8.2万元,为双方共同财产”的条款,说:“所有的房款当中,单位补贴这部分最多,既然他自愿注明为双方共同财产,这套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还说,当初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投资。如今,这套房子价格翻了两倍多,市场价在60多万元。她出资比例比丈夫高,应享有更多份额。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开庭两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律师说法:
爱情协议可视为赠与关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淦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前,以个人名义买的房产,如果全部由一方出资购买,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享有对半的所有权。
陈律师说,有些男人为向女方示爱,往往会主动交出财产权,比如,在婚前或婚后写下协议,把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女方独有。
从法律上说,这些个人财产,只要男方自愿承诺,又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视为赠与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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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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