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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相仿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9 07:00:53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字号相仿“北京华润置地”与“香港华润集团”子公司“北京华润”确非同根生,但前者注册在先,令后者深感被动。在刚刚结束的军博个人房展会上,“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润置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冲突一事,引出了另一家与“华润

  企业字号相仿

  “北京华润置地”与“香港华润集团”子公司“北京华润”确非同根生,但前者注册在先,令后者深感被动。

  在刚刚结束的军博个人房展会上,“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润置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冲突一事,引出了另一家与“华润”有关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即北京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润”)。这两个公司企业字号十分相像,前者只比后者多了“置地”二字。

  事发之后,北京华润发表声明称,“北京华润置地”与该公司并非一家,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此声明引起了业内对“北京华润置地”的质疑,认为该公司有利用知名企业品牌效应之嫌。但记者调查后发现,注册在先的却是“北京华润置地”。

  北京华润经纪: 集团已获得对北京华润置地的行政裁决

  记者在采访北京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了解到,北京华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香港华润集团属下的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北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润置地不仅与北京华润无任何关系,与华润置地(北京)也无任何瓜葛。

  而早在“军博事件”之前,香港华润集团就以“北京华润置地”侵犯其商标权及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专用字号为由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提出了行政处理要求,并于2004年9月27日取得了对“北京华润置地”的行政裁决。之后,华润集团令“北京华润置地”在30日内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但目前这起商标权纠纷仍在行政复议当中。

  据介绍,“北京华润”对外简称“华润经纪公司”,这一名称与对外简称“华润置地经纪公司”的“北京华润置地”仅差“置地”二字,一般人很容易混淆二者差别。

  北京华润置地经纪:市工商局在公司注册两年内未要求其更名

  “北京华润置地”是否有“沾光儿”华润之嫌?北京华润与“北京华润置地”这两家公司究竟谁注册在先?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华润置地”董事长陈辉。据陈辉介绍,“北京华润置地”成立于1999年9月,之前在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时,公司名为“北京华润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辉称,这比后来的香港华润集团在京的子公司华润置地(北京)要早注册两年多,比“北京华润”更是早注册三年多。

  “2001年7月,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统一要求,我们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陈辉说,“北京华润置地”从注册至今已有5年多,累计承接了近30个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及策划工作。

  陈辉认为,“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经过了北京市工商局的审核批准,是合法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北京市工商局批准该公司取得“华润置地”这一字号的时间是1999年5月19日。在该公司名称(北京华润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留期内,香港华润集团并没有就此字号提出任何异议。

  2001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已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通知》还专门明确指出,“对于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虽无投资关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认,也未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予以保留。”据该公司另一位负责人介绍,此期间,北京市工商局并没有要求公司更名。目前,“北京华润置地”正在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消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纠正“北京华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决定》。

  律师:按行政区域注册很难杜绝出现相仿字号

  据了解,目前出现这种公司注册名称相仿的现象趋多,如“普天”、“泰合”等词语被不同的公司使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视听混淆。针对此现象,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杨树江律师表示,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但企业名称却是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字号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不同行政区划注册的企业的字号可能相同,但这并没有违反在同一登记区域企业不得重名的规定,相互间也不存在排他性专用权问题。这是由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

  律师指点:将公司字号注册成商标可保护企业字号专用权

  就保护力度而言,商标专用权远大于企业字号专用权。

  据杨树江介绍,对于没有特别保护的企业,如果想保护企业字号的专用权,可将自己的字号注册成商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远大于企业字号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因为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企业字号专用权属于登记取得,商标专用权属于核准取得;两种权利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远大于字号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法规规定,“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权利人可以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由此可看出,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排斥字号专用权,如果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获得保护的范围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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