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分立业务所得税的处理
导读:
企业发生分立业务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l)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税务部门的审核权限是:
(l)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区县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2)企业分立业务涉及企业不在同一区县的,为便于企业税务事宜的衔接,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3)市级企业的分立,不论是否在同一区县,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对立业务,需税务部门审核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分立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分立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分立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
(5)分立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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