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分立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导读:
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法律咨询: 派生分立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原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设立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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