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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效力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09:28: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由于它的自治法地位,其适用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法更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重点突出了公司的自治特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

  核心内容: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由于它的自治法地位,其适用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法更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重点突出了公司的自治特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分析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从本条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章程已成为客观存在。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点:

  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但是,从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看,又都是股东设立、管理公司必须协商一致条款,具有意思表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章程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

  分析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直接目的是判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而法律效力问题则更具有实践意义。因此,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具有以下三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关于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2、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page]

  3、关于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实践意义

  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目的是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时应该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意思自由的基本原则,只要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应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中的相关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相关约定主要限于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和为了围绕设立公司这一目的的相关约定。

  2、坚持公司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超出公司章程约定范围事项的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虽然股东为了设立公司而实施了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可以适用民法等相关规范。但是,公司法与民法相比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应优先适用公司法。

  3、坚持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作补充的适用原则

  对于超出公司章程约定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必须坚持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公司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既可以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进行解释适用,也可以直接适用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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