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性质
导读: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包括确定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确定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经理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监管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及权利义务,使公司能够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
(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的内在动因
公司是一个不会亲自思考、也不会亲自行为,但能享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如果没有自然人代替其思考和行为,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只是一个符号而已。公司要生产经营和其他的对外交往活动必然需要自然人代替法人思考和行为。但是此处的自然人并不是以自己的人格经营管理公司,而是以公司人格或者公司的部分人格经营管理公司。即管理公司的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如果公司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以个人的行为代替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这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所在。所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因是公司需要管理人员,而为了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就要将公司的管理事务分由专门机构操作,这些专门机构称之为公司机关。为了规范公司机关的行为,应对公司机关的设置、职权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恰当的规范,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缘由。?
(三)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行为和其他的对外活动对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利益都有一定的关系。从经济的角度看,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回报。所以,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盈利的宗旨,而股东对公司的信任也在于公司能够给予恰当的回报。当公司规模较小时,一、二个人就可充分管理,或者公司只有二、三个股东,而股东又全部参加管理时,发生争议的机率不大,各股东之间能够相安无事。当公司的规模较大或者股东的数量较多时,少数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就有可能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到恰当的维护,争议便由此发生。为了消弥争议,股东之间便协商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集体领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领导成员集体决定所有的事情,一种是将事情分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领导决定,各领域的领导分工负责和彼此制约,将公司的权力即分散又集中,形成适合本公司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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