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论文 > 论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论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3:57:53 人浏览

导读:

论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2008年8月1日起生效,上述滥用支配

  论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了六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用概括的方式,涵盖了其他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2008年8月1日起生效,上述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我国将被定为是违法行为。

  从法条的内容看,其所规定的行为形式都非常明确,稍有文化者都能读懂其含义。如果每个企业(本文使用企业的概念,与公司、法人同意)都将其作为自己经营方式的限制,也许他们会错过许多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机会。然而反垄断法规定的这些违法行为,并不是针对所有企业而言的,她针对的只是部分企业,换句话说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这些行为才是违法的,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因此,如何判断自己领导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判断是否可以实施这些行为的关键所在。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即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作为推定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当一个经营者(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那么这个经营者(企业),就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分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时,这两个经营者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这三个经营者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上述经营者(企业)实施了前述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人们通常在谈论市场支配地位时,总是和大企业相联系,似乎市场支配地位是大企业的专利,其实不然,大企业是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可能性固然很大,但小企业也并不能绝对地被排除在市场支配地位者之外,如果小企业将自己一概排除在外,那么,它就有可能失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之中。

  事实上,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大小无关,而是于与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就必须了解何为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意指“一个不具有可替代产品的某一产品市场”,换句话说,消费者对该市场的产品的需求,无法用其他产品代替。如以酒为例,通常酒被分为白酒市场、葡萄酒市场和啤酒市场;他们究竟是一个相关市场,还是三个相关市场,这对认定酒经营者(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至关重要,微观经济学中的替代理论便成了界定相关市场的依据,如果对一个爱好白酒的消费者,面对无白酒供应时,葡萄酒和啤酒能否替代他的白酒需求?能,则为一个相关市场,不能,那么,不能替代白酒的另一酒类,则是不属于白酒市场的另一个相关市场。生活中常见的是,一个白酒爱好者,购买五粮液,当被告知没有,只有茅台时,他也许会稍加考虑后,决定买下。如果当被告知,只有王朝葡萄酒时,他会毫不犹豫的退出该店。这样的例子也许能帮助读者对相关市场的划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基于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与产品在相关市场份额相关,那么,小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专利权或技术秘密的小企业,就应特别关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凭借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反垄断法19条所述的支配地位,如果构成某一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虽然这一支配地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切不可因为受专利法保护,而疏忽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