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通(600764)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公告
导读:
广大某某广通(600764)投资者:
某某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某某广通”、“G中广通”、“三星石化”,证券代码:600764,因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处4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单旭、苏振明等11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某某广通(600764)股民都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臧小丽律师就某某广通(600764)虚假陈述案向广大投资者发布的索赔公告:投资者起诉条件:凡在2004年4月23日以后、2006年11月22日之前买入某某广通(600764),并且在2006年11月22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受损;诉讼时效截止日:2011年4月14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某某广通是在2009年4月14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因:某某广通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两项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某某广通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签订《国家广播电视干线网升级改造试验项目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产生应收账款达1.5亿,某某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中期报告对此笔款项清欠与归还情况的信息披露均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其虚减应收账款、虚减应付账款、少计累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构成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二是某某广通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以自筹资金叁亿元人民币增资重庆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网络”),该项目于2006年4月12日已达成初步意向,某某广通在股价波动异常甚至上交所多次询问的情况下仍拒绝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直至2006年5月30日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才首次披露此项增资。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某某广通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证监会处罚某某广通主要是针对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支付货款的事宜在历次定期报告中均予以隐瞒,其中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2003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4月23日。年报虚假记载直到2006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07年3月27日某某广通才更正,此前,2006年11月22日,某某广通发布了临时公告,披露其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事实,因此,2006年11月22日可以认定为此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就能确定投资人的起诉条件,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因此,对某某广通(600764)来说,投资者起诉条件是:在04年4月23日以后,06年11月22日之前买入,并且在06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投资者向律师提供的材料:买卖某某广通(600764)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律师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特此告知!中国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2010.10.20 附:某某广通(600764)虚假陈述小股东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承办人:臧小丽律师电话:010-57128755手机:136 9153 1620网站:中国股东维权网网址;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邮编:100124 另附一:中国证监会(2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广通、单昶等11名责任人员)全文索引地址:中国证监会网站某某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全文索引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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