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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与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分割权之冲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0:46:05 人浏览

导读:

优先购买权与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分割权之冲突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故股东的选择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当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而限制相关股权的转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

  优先购买权与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分割权之冲突

  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故股东的选择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当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而限制相关股权的转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此条的规定,因继承致使股权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能以优先购买权来进行救济,但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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