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76条)
导读:
导读:继承人是能够继承股权并取得股东身份,还是只能继承股权转让所得的财产呢?新修订的《公司法》为适应有限责任公司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对股东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肯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也对股东资格继承作了一定限制。
解读新《公司法》第76条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该规定对死亡股东其继承人的权利予以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即认可股权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继承人继承了财产,理所当然的也继承了其中的权利,包括股东资格在内。同时也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价值所在,尊重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即如果章程有特殊约定的不当然的继承股东资格。
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无外乎是两种情形,一是规定继承人一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二是规定取得股东资格需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如果在章程里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可以认为在公司设立之初,已经默许了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有约定,实际是未意识到股东资格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当然地同意继承人继承。由于76条对股东资格继承的条件、程序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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