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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主要各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5:55:1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有效解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失衡推动主要各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引言自国务院于2005年、2010年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

关于有效解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失衡

推动主要各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引言

  自国务院于2005年、2010年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上,民营上市公司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取得了较快增长。从深圳的情况看:截至2012年6月30日,深圳共有上市公司182家,其中民营上市公司132家,占比72.5%,2010年以来深圳新上市公司71家,其中民营上市公司69家,占比97.2%,民营上市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关系着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为深入分析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特点,探索提升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深圳证监局近期成立了以焦津洪局长为组长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调研组,调研组梳理总结了近年来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先后两次向深圳132家民营上市公司及局内监管干部下发调研问卷,为保证问卷填写的客观、真实,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干部还就填写中的注意事项逐家电话提醒,并对反馈的问卷进行认真复核。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分别组织深圳10家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4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负责人、5家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并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邀请杨桦、沈四宝、刘纪鹏(微博)、汤欣、胡汝银等专家召开调研成果论证会,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围绕提升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这一核心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问题

  从总体上看,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已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通过此次调研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初步认为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整体呈以下特点:

  1.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深圳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在深圳121家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平均为46.41%,有51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达50%而实现绝对控股,占总家数的42.1%。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以外的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平均仅为8.26%、4.10%,股权制衡度相对较小。[page]

  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权优势,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的关键因素。调研结果显示,在上市满一年、且存在实际控制人的105家民营上市公司中,由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45.5%,由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38.5%,而由其他股东提名的董事仅占16%。考虑到董事会多由实际控制人控制,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比在80%以上。同时,105家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董事长兼(或)总经理的有88家,占比83.8%;实际控制人亲属有任职的公司共61家,占比58.1%,其中担任高管的共29家,其他3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虽未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但多在财务、资金管控以及采购等重要部门任职。此外,调研中有近90%的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干部和70%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董秘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核心人物”作为影响公司治理的关键因素,日常监管情况也表明,公司治理情况与实际控制人规范意识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

  2.独立董事来源较为单一,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调研结果显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作用仍面临着现实约束:

  公司缺少畅顺、便利的独立董事选聘渠道。132家民营上市公司中有97家认为当前独立董事选聘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依靠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推荐。132家公司的全部431名现任独立董事中(未考虑个别重复任职的情况),来自中介机构的有128名、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有121名、非上市企业的有81名,合计占比76.6%,表明独立董事来源渠道相对有限。

  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一是部分独立董事薪酬偏低,2011年度深圳民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薪酬为7.02万元,仅是同期辖区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薪酬的68.4%。民营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薪酬低于3万元的有5家,而其中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全年需参加董事会21次、审阅董事会议案相关文件97份、发表独立意见16项,报酬水平与其工作量及所需承担的职责、风险相背离。二是绝大部分民营上市公司简单地给予独立董事相同的薪酬待遇,并未根据独立董事的执业能力、专业素质以及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工作量情况的差异做出合理区分。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足,对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作用尚不明显,民事诉讼也未成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3.公众投资者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度较弱

  公募基金参与公司治理意愿较弱。调研结果显示,在上市满一年的116家民营上市公司中,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员工股东外,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份合计平均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31%。其中,公募基金参与投票的上市公司仅有26家,占116家上市公司的22.5%,平均每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9%,个别公司公募基金持股比例超过5%而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比例却不到0.5%。[page]

  网络投票在现实中使用率较低,且投资者参与积极性不足。调研结果显示,上市满一年的116家民营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共召开股东大会337次,仅有40家公司的60次股东大会采用过网络投票,家数仅占三分之一,次数仅占17.80%。而在上述40家公司中,2011年度平均每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份合计占总股份的比例1%以下的有16家,1%至5%有13家,10%以上的仅有5家,网络投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症结公司治理天平向实际控制人倾斜并最终失衡

  从上述调研情况分析,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源于实际控制人集所有权、控制权、执行权于一身,且对其缺乏有效的内外部制衡,导致公司治理天平向实际控制人倾斜并最终失衡。天平的一方,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创业元老等核心人物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依托血缘、亲缘关系,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及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影响力进一步得到强化,可导致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失效。天平的另一方,由于机构投资者力量较为薄弱,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话语权相对较小,其或是以“搭便车”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或是“用脚投票”定位于财务投资,加上独立董事、监事监督作用发挥有限,以致难以形成对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制约,成为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症结所在。

  二、解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天平失衡的基本思路

  郭树清主席指出:“中国企业与美国、日本、德国或巴西、印度的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完全不同,千万不能开错药方”。尽管我国引入的如独立董事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设计已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作用,然而受限于我国资本市场所处阶段以及尚未健全的股东诉讼制度,国外诸如兼并收购、股东诉讼等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时应兼收并蓄、不能简单采用“拿来主义”。调研认为,应同时施力于公司治理天平的两端,一方面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核心人物的规范运作意识,推动其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发挥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推动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发挥制衡作用,减少公司治理对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最终使过度倾斜的治理天平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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