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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风险的预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5:37:06 人浏览

导读:

很多投资者在合资设立公司时只是照搬工商局推荐的章程文本,对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无所涉及。一旦股东之间因意见不合或其他分歧无法就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达成一致,股东之间进入冷战状态,互不配合,导致公司运转失灵,形成僵局,甚至个别股东利用控制优势谋取私利。此时

  很多投资者在合资设立公司时只是照搬工商局推荐的章程文本,对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无所涉及。一旦股东之间因意见不合或其他分歧无法就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达成一致,股东之间进入冷战状态,互不配合,导致公司运转失灵,形成僵局,甚至个别股东利用控制优势谋取私利。此时受损股东欲退不能,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解决僵局,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投资损失一天天扩大。有些股东想起司法救济,申请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公司规定的比较原则,各个法院对司法解散公司的适用理解不同;即使法院最终做出公司解散的判决,也可能是一两年甚至更久以后的事情,而此时股东在公司的投资可能所剩价值无几。

  因此,公司僵局重在预防,而非事后补救。预先设定僵局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僵局时及时化解僵局,并将股东的投资损失最小化;而事后补救不但费时费力,而且成本高昂。

  要预防公司僵局,首先需要了解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分为股东层面的僵局和董事层面的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层面的僵局;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为董事僵局。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或表决程序规定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股东层面的公司僵局;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程序或表决程序规定的不尽合理,或者关于董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不尽合理,可能产生董事层面的公司僵局。因此预防公司僵局首先要根据股东情况设定合理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并设定合理的董事产生程序及罢免程序,以及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

  有时候由于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比较接近或其它原因,仅靠预设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并不能完全避免公司僵局,还需要设置其他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则。常见的打破公司僵局解决办法包括股东之间签署“买/卖协议”(buy/sell agreement)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买/卖条款”(buy/sell provision),即在出现协议约定的条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一方股东可以提议以约定方式计算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卖给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该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就需要就其持有的股权按照约定方式计算的价格卖给该股东。该种约定有效保障了在公司僵局出现之前股东之间即可通过自身约定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他方式还有出售选择权(put option)和购买选择权(call option)。出售选择权是享有该权利的股东在出现章程约定的条件时有权(但没有义务)出售其股权或要求其他股东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其股权;购买选择权是享有该权利的股东在出现章程约定的条件时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章程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

  在英美国家,可以在“买/卖协议”或“买/卖条款”中约定由公司作为第一买受人,但是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收购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结合中国的法定资本制,约定在出现公司僵局时由公司收购一方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出现公司僵局而又无法通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或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解决僵局情况下,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通过先行减资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股权转出;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先由公司收购一方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然后进行减资。

  预设打破公司僵局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公司僵局,但是在预设这种机制时,需要注意该机制的可操作性,比如价格、时间等。一般在出现公司僵局时,有些理性的股东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可以协商解决一些约定不明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股东意气用事,导致股东之间难以相互配合,对一些约定不明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如果预设机制不够明确具体,可能导致该机制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还需要根据股东之间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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