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制权风险防范的综合治理
导读:
企业控制权风险防范的综合治理
鉴于直接融资监管环境的日趋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的民营中小企业在上市融资前的策划设计、申报审批以及上市成功挂牌交易的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的风险预期,采用以往那些模糊化的规避措施本身就构成更大的风险。正确合适的选择应是在企业上市融资的全过程中,始终在企业自身、社会中介和法律规制三个层面上保持以规范的操作来识别和认知,进而规避和防范风险。
(一)强化中小企业的内部治理。民营中小企业在上市融资过程中靠政策法规学习、保荐机构的辅导和管理机构的培训等活动来熟悉和提高资本经营的素质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是必须强化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有了健全的现代公司制度并得到切实的施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文件资料真实可信,对社会承诺公正透明,管理上的个人独断、裙带关系、黑箱操作等家族式经营弊端将会最大程度的消解。只有在制度上最大可能地保障融资操作的规范性,包括适应企业外部行业监管机构的各种规制,现阶段企业主顾虑最多的控制权让渡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社会信任风险、家族道德风险等等就都会因家族的终极控制权保持和企业的规范经营而得到最有效的规避。
(二)强化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证券中介业务的知识专有性和相对垄断性,使其行业具有显著的暴利性。暴利的诱惑使一些从业人员丧失职业操守,与企业合谋欺瞒审查核准机构和社会投资者,骗取上市融资资格,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败坏了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声誉。中介机构是申报发行企业和审查核准机关之间的桥梁,对企业尽职调查和服务指导,为企业出谋划策,同时规范企业申报材料,为审查核准预先把关,担负着与其利益相匹配的作用和责任。对违规操作的机关和人员,不能停留在一般谴责或吊销违规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行政处分上,更多的应与经济处罚挂钩,对其本人和所在机构予以经济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遏制中介机构恶性竞争弄虚作假的行业歪风,保障中小企业板健康有序发展,降低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中间环节上的风险。
(三)突出法律规制的刚性约束。国家管理机构强制性法律手段的刚性约束作用在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风险控制中,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市场约束作用无法比拟的。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及相关管理条例活跃繁荣了资本市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融资环境。强调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规范操作,不仅仅是企业自身风险规避的需要,也是创业板市场及整个资本市场风险防范的必然。因此,突出法律规制的刚性约束,特别是在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方面应多下功夫。如国外为制约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保护好小股东权益,所设置的对控股家族的多数投票权实行折扣处理的“投票权封顶”制度、利益冲突交易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和成立小股东协会及小股东利益遭遇侵占的赔偿等制度,都是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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