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导读:
案情
孙某某系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 2001 年 1 月,孙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孙某某与凯胜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孙某某与凯胜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凯胜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孙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孙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孙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孙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 的现金支付给孙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孙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凯胜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孙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凯胜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孙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孙某某返还许可费。
律师观点
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孙某某所有。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本案中,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孙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孙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刘某某代表公司签约。2、孙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此,孙某某与凯胜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孙某某所有。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1995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
根据《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这是规定经理在公司中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掌管公司与经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