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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不能偿还借款时转让股权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21:01:43 人浏览

导读:

公司向外借款或者公司股东向外借款时,有时候会约定不能偿还债务时转让股权以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那么,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借款担保的,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债权人能否请求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呢?这一直是公司法的诉讼中的一项难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公司向外借款或者公司股东向外借款时,有时候会约定不能偿还债务时转让股权以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那么,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借款担保的,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债权人能否请求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呢?这一直是公司法的诉讼中的一项难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一、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

  二、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具体可以分析为:

  (一)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二)禁止流质契约条款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

  (三)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是可以协商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约定由债权人以借款的价格受让借款人的股权,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显然是《物权法》禁止的流质方式,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实现质权,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卖所涉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可以要求直接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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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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