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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怎么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0:11:57 人浏览

导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所以负有一定的责任,有的时候作为法人代表就会想不继续担任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那么不愿继续担...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所以负有一定的责任,有的时候作为法人代表就会想不继续担任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那么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怎么做?下面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该股东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该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理论上称为“公司僵局”)。股东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该股东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责编:小清)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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