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亡后投资人因未尽出资义务而应承担责任
导读:
1、公司属挂靠性质,其挂名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诉讼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挂靠公司自筹资金达到注册资金额,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被挂靠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但其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和提成应予收缴;如果挂靠公司自筹资金不足,但达到了法定标准,可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被挂靠的公司就被挂靠公司自筹资金与在注册资金差额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挂靠公司自筹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公司的投资人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应承担的责任。
抽逃资金所抽逃的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故投资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法人经营能力,如果投资人抽逃部分注册资金,抽逃后的注册资金尚在法定的最低限额之内,则可认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投资人在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若投资人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投资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法人的投资人未实际出资而以贷款、担保形式代替出资的情况。
投资人因贷款、担保行为形成了对公司的债权,从民法学角度上看,这种债权与投资人缴付注册资金,从而对公司享有的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分界线,不能混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种债权看作是其出资,亦不能因此而减轻投资人的责任。鉴于投资人以贷款、担保代替出资,属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其主观上有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故意,故投资人出资义务不能免除,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亦不予确认。公司法人消亡后,投资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延伸阅读:公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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