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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关系的认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9 19:44:32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这里表明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这里表明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还负有审查认可的职能,即使是当事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只要法院有依据认为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有其他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可以否定其代理人资格,另选其他人员。虽然诉讼代理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同性质,但法院在诉讼中对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者的无害性、适当性理应具有审查权,如发现其对被代理、代表者的利益可能有损害或其不宜作为代理人、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时候,法院应有权提出异议,否决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三、从民事诉讼法理进行分析,如原告代表被告出庭诉讼将使案件原、被告的意思表示产生混同现象,使民事诉讼的基础不复存在。诉讼的基础是有利益冲突的两方当事人,本案中尽管形式上具备两方当事人,但原告又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借以表达其意志的自然人,在此意义上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为同一法律人格,因此本案在实质上使被告的独立人格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告显然无法表达其真实意志。鉴于法院受理至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改变,致诉讼的基础不存在,诉讼无法进行,因此只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根据民诉法第十条的规定,可认为原告代表被告出庭诉讼之举将有损于原、被告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依据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从程序上驳回原告之诉。当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告在处理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之诉讼事项时,如果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机械适用民诉法第四十九条,允许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本案中进行诉讼,必将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使原告能够利用在被告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不公平态势,使被告公司的法人意志在诉讼过程中实际被原告的个人意志所扼杀和取代,使被告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无从实现。而且上海华臣实业发展总公司作为被告公司90%的投资股东,业已对本案原告代表被告应诉将有损于被告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情况,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所以在原告坚持要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为维护诉讼程序公正和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十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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