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人的区别
导读:
先说“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一种组织,这是它和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使权的负责人,一般是指行政负责人。如公司的经理,工厂的厂长等。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达人,它是权利直接来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而法人代表则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本法人以外的其它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的代表。他的权利来自法人授权,他是依照代理关系而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
概括起来说,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二者所指的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单一的,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是企业的厂长或者经理。而法人代表则是不确定的,他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既可以是厂长或者经理本人,也可以是由厂长、经理委托行使职权的其它人。其权利是有限制的,最多不能超出授权委托的范围。
二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其它法律后果的,都有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有法人代表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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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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