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 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
导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 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 分给个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企业原有的 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拨付 的流动资金,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而归还 贷款后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为了防止在改建过程中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这部 分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清产核资和评估后按其市场实际价值 折成股份。任何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 给个人的行为都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本条 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的行为的行政责任。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 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page] 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 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 对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
三、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 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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