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法律责任
导读:
公司注销 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A公司长期为B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为此,B公司拖欠A公司维修款共计9000元。A公司数次索要未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期间,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某甲承认B公司欠款的事实,但声称B公司业已注销,并向法院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通知载明B公司于2001年11月2日注销。原告诉称,B公司系某甲与其夫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并请求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法院遂依法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
经法院查明,某甲与某乙确系夫妻关系,且庭审中不能证明其婚前财产已作公证。1997年6月,某甲、某乙分别出资762万元、238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成立了B公司,由某乙任董事长,某甲任董事。2000年4月22日,股东会决议清算B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2000年4月25日,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了企业注销申请。2000年5月9日、16日、23日,B公司连续三次在《中国工商报》公告了申请注销事宜,并明确自2000年5月9日起90日内,公司债权人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没有将该事实直接通知本案债权人A公司。2001年1月25日,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认定B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给某甲和某乙两位股东。2001年3月15日,股东会通过清算报告,并对公司注销及善后事宜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下应否追究股东责任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的支撑,同时,如果在公司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注销后仍追究股东责任的话,势必会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没有法律的支撑,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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