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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是如何解散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9 09:37:41 人浏览

导读:

一、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主要形式破产和解散是美国公司市场退出的两种主要形式。美国公司的破产由破产法规范,破产法是联邦法,联邦法院专门设立破产法庭审理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则由公司法规范。公司解散制度是美国公

  一、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主要形式

  破产和解散是美国公司市场退出的两种主要形式。美国公司的破产由破产法规范,破产法是联邦法,联邦法院专门设立破产法庭审理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则由公司法规范。公司解散制度是美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主要形式和程序。美国的公司法是州法,由各州议会分别制定独立的适用于本州范围的公司法,没有一部统一的联邦公司法。为了保证各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内容基本统一,1928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定了《标准公司法案》。随着美国经济和公司法制度的发展,该法案经过多次修改,目前的最新版本是1984年版的。《标准公司法案》是由美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自行组织、自发制定的一部法案,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对联邦以及各州都不具有约束力。只是供各州议会制订公司法时参照或采用的一个范本。到目前为止,《标准公司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己为美国绝大多数州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在各州公司法中,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最先进、最具典型意义。特拉华州公司法条文灵活、程序简便??娑ǖ乃胺岩脖冉系停?因此除本州公司外,很多外州以及外国公司也都在特拉华州,按特拉华州公司法组建和登记。目前,己有超过308000家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登记,其中包括财富500强的60%的公司,及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的50%。因此,分析和理解美国的公司解散制度,《标准公司法案》和《特拉华州公司法》是最基础的。

  公司的解散和登记注册通常由同一机构管理。美国的公司登记注册主管机关一般是各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办公室的工作内容繁杂,公司登记注册仅是其职能之一。美国公司成立的程序非常简单,只需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并备案即可。州务卿办公室仅从形式上审查公司所提交的文件,如果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获得公司注册证书或执照,宣告公司成立。在州务卿办公室获得注册证书或执照后,公司即取得法人资格,但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到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登记,才能取得经营资格。这也就是说,美国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分离的,州务卿办公室只负责公司法人资格的确认。目前美国各州公司法都允许公司永久存在,即公司成立后,如果没有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或在某一特定日期自动终止,公司是可以永远存续的。由于公司永久存在有利无弊,因此几乎所有美国公司在注册时都选择永久存在,只有决定缩短存在期限的公司才必须在公司注册证书中加以说明。

  在美国,公司终止营业、解散或关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基本的解散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在没有行政和司法机构介入情况下的解散。自愿解散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董事会的决议和股东批准即可;二是被动解散,主要是指行政或司法力量介入,公司被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情况主要有:

  1、到期解散。公司由于注册证书中标明的特定事件发生或存在期限到期而解散。

  2、公司创办人自愿解散。新创办的公司,如果尚未开始营业,尚未发行股份,则只要多数创办人(注册人)同意,就可以解散公司。

  3、股东同意的自愿解散。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自愿解散。其程序是:公司股东书面同意,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解散意向声明,完成清算程序,由州务卿颁发公司解散证书,公司终止。

  4、公司提出的自愿解散。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提交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多数赞成解散决议,公司可以自愿解散。其程序是: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会议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解散意向声明,完成清算程序,由州务卿颁发公司解散证书,公司终止。

  被动解散的情况主要有:

  1、行政终止。在公司发生一般的逃税和欠费行为后,由州务卿办公室终止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州税务机关将公司的逃税情况报告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办公室即可根据情况终止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二是公司每年都要向州务卿办公室书面报告主要经营状况并交纳登记费;如果没有递交报告,发生欠费行为,州务卿办公室即可终止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在美国,由州务卿办公室终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后果非常严重,等于该公司在法律上丧失行为能力,得不到法律保护,不能实施起诉、签署合同等行为,其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的解散。

  2、州检察机关起诉解散。如果发现公司有严重不法行为,州检察长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庭勒令该公司解散并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美国《标准公司法案》第94条规定,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通过欺骗或是隐瞒重大事实而注册成立的。例如,有的州要求注册人必须年满18岁,如果发现注册人虚报年龄即可勒令公司解散;二是公司经营的业务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触犯了法律,在经营中存在欺诈或不法行为,滥用公司的权力以及违反州政府的公共政策等。例如,公司没有得到特殊许可就从事保险业务,公司大规模地刊登具有欺骗性的广告等。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6节规定,任何公司滥用、误用或不用其公司权力、特权或特许,衡平法院有权取消或没收其营业执照。州首席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动意,或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告发,为此目的依法向该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县起诉。

  3、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没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甚至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但如果董事会中多数董事通过决议,认为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认为解散公司对股东有好处,董事会可以向法庭递交“请愿书”,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

  4、股东申请解散。如果多数股东通过决议,认为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认为解散公司对股东有好处,多数股东可以向法庭呈递一份“请愿书”,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通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有权召集股东大会讨论解散公司事宜,因为解散公司是重大事项,决议必须至少有1/2股东通过,公司也可以在注册证书中规定2/3多数。董事会或股东申请解散是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方法。如果两者意见一致,董事会多数通过解散决议,股东大会多数通过,公司就可以自愿解散,而不需要法庭判决。

  5、法庭裁决解散。如果董事会成员是双数而在经营决策上出现僵局,或是意见不同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票,双方相持不下,斗争激烈,提议解散公司的一方可以向法庭呈递请愿书,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另外,如果公司中的少数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1)董事或控制公司者有非法行为、欺诈或压迫行为;(2)董事、股东或公司掌握实权者掠夺、浪费或转移公司财产,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法院可能判决公司解散,也可能要求公司或者股东自愿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买下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的股票。这是保护公司中受排挤的少数股东合法利益的措施。

  二、美国公司解散后的法律责任

  美国公司解散,并不能自然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防止公司将解散作为逃避债务和责任、侵害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手段,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解散之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各种责任对公司起诉。例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1节中规定,公司解散后不能继续开展业务活动,但公司实体可以再延续3年,或者按照衡平法院的命令延续更长时间,其主要活动是依法进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和应诉),逐步清理和终止原有业务,处理和转移公司财产,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以及向原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等。

  纽约州的《公司法》与其它州的公司法相比更为严格,该法第1006条规定,公司解散后仍然可能成为被告,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从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解散后无论多久都有可能因解散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被告。但是除了公司法以外,各州的诉讼程序法对不同种类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所以公司在解散后可能成为被告的期限不是无限的。

  在纽约州,合同纠纷的追诉期为6年,民事侵权的追诉期为3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解散的公司仍然可以像普通人或公司一样成为被告。这也就是说,一家纽约州的公司在解散6年之内还有可能因为解散前一天发生的合同纠纷而成为被告,但是在解散3年之后就不会因解散之前的民事侵权而成为被告

  1、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必须清偿所有的债务,这个过程称为“清算”。由于公司一般都是在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解散的,为了及时偿还债务,公司解散前必须登报并通过邮件通知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呈报详细的债权“追索书”及时同公司清算债务。如纽约州《公司法》在第1007条中规定,公司必须将给债权人的通知在其办公所在地的主要报纸刊登,在连续两周的时间内,每周至少刊登一次。清算的日期必须在通知首次刊登之后至少6个月。此外,在刊登通知之前或当天,公司还必须将通知通过邮件寄往公司所知道的债权人的地址。如果债权人在指定时间不呈报追索书,而且法院认为刊登通知的方式足够有效,债权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追索的权利,以后不得再向公司追索。但税务部门、州政府、联邦政府对解散公司的追索不受6个月清算期的限制。另外,公司解散之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必须在偿还其他债权人之前偿还。

  2、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制造消费品的公司来说,公司解散之后仍然要对因产品责任造成的危害负法律责任。例如一位消费者因使用质量有问题的洗衣机漏电遭受伤害后,尽管生产洗衣机的公司已经解散,消费者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之内仍可以对该公司起诉,追究产品责任。如果该公司已被另一家公司买下,则新公司作为老公司的“企业延续”,也有可能因为老公司的产品责任而成为被告。

  3、环境保护责任。近年来,美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因为环境污染的后果短期内往往并不明显,也许到许多年后才被发现,所以有的公司解散若干年之后还可能成为被告,被政府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此外,在美国购买旧设备之前也应十分谨慎,必须先作一番认真调查,弄清是否有潜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例如,美国近年来将一些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迁往墨西哥,如果设备搬迁之后遗留下环境污染的责任,美国政府不仅可能对原来的业主起诉,还可能对购买旧设备的新业主起诉,追究环境污染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解散后原股东承担的责任仍然是有限的。美国一般的州公司法都规定,解散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最多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分得的资产。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一家被解散的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应当向主张权利者做出补偿的所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应当超过该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分得的公司财产的总额。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投资30万美元,后来公司因亏损而决定解散,该股东在解散时分得6万美元。假如该公司在解散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并被判承担解散之前遗留的产品责任,无论判决的赔偿额多大,该股东仅须将公司解散时分得的6万美元用来赔偿;即使6万美元不够,也无须动用个人的财产赔偿。因此,从实际效果看,股东在公司存在时和解散后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都不会超过其投入该公司资本的总额。

  三、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严格依法办事。虽然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具体规定有宽有严,有繁有简,但其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则是相同的。各州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况和程序,条款详细具体,操作性很强。美国的公司解散和退出,均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法院在公司解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和程序行使权力,一般无权直接吊销公司的执照,除少数自愿解散的公司外,大多数公司都是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命令解散的。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若滥用、误用或不用其公司权力、特权或特许,衡平法院有权取消或没收其营业执照。一般情况是,州总检察长根据州务卿办公室提供的某公司违法事实,如偷漏税、违法经营等,或根据其他个人或公司检举揭发的情况,向该公司所在县的衡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法做出判决。此外,在出现董事僵局或股东僵局,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或浪费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并清算。

  3、注意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公司解散中,美国法律十分注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要求解散公司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及时清偿所有债务。一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标准公司法案》规定,公司解散意向声明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后,公司应立即将其邮寄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开始清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偿还债务,支付清算活动等的费用。在清算公司资产和业务的诉讼中,法院有权委任或指定一名或数名清算人,负责处置公司资产,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的各种债务等。对清算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制裁措施。二是保护政府利益。各州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所有的特许经营税和其他纳税义务完全履行之后,才能允许公司解散。例如,纽约州《公司法》第1004条规定,公司呈递解散证书登记备案时必须附有税务局的批准书。具体做法是,将最后一张税单附上支票与公司解散证书一同寄给税务局,若税务局审核之后认定该公司确实己经完税,则在公司解散证书上盖章,然后将盖过章的公司解散证书转寄到州务卿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解散后,税务局、州政府、联邦政府向公司的追索不受清算期的限制。

  4、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相对分离。美国实行公司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制度,公司在州务卿办公室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登记获得经营资格。公司解散时,首先丧失经营资格,必须停止所有的业务经营活动,但其法人资格可以再延续3年,以进行诉讼、处理业务等活动。有些诉讼超过3年的,该公司仍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存在,直到完全履行有关判决、命令或法令为止。

  5、解散与撤销解散并行。公司自愿解散,在州务卿颁发解散证书之前的任何时候,董事会和公司都可以提出撤销解散,恢复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被动解散中,如果是因行政命令解散,可以在解散命令生效日的两年内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恢复公司的存在;如果是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则具有绝对地消灭公司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的效力。

  四、美国公司解散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考察美国的公司解散制度,我们在完善中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得到的主要启示是:?]

  1、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细化市场主体退出的具体形式。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事实上也存在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形式,但相关法律既未明确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两种解散的法律效力。目前对企业法人(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强制退出行为争议很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收集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企业退出的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2、实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当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都与营业执照兼具证明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双重性质有关。目前我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既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又赋予其经营资格,因而营业执照既是法人资格的证明,又是经营资格的证明。在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企业既丧失了经营资格,同时也丧失了法人资格,这必然会遗留下大量的清算问题难以处理,也为一部分企业恶意逃废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实行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吊销或注销的只是违法企业的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可以继续从事清算范围内的各种活动,这有利于妥善解决企业退出市场后的种种后续问题。

  3、切实加强监管,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完善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应当根据企业退出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完善清算制度,明确规定清算组织、清算程序、清算责任人等内容,强化企业的清算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借退出市场逃废债务,以及违法退出、擅自退出等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依法严格追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性保证企业退出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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