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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6:55:59 人浏览

导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民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职责规定。

我国对产品质量法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双重属性,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别在一些可能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国计民生对产品领域进行管理,即使政府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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