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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0:05: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用列举条款规定了十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致使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所以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概念就应运而生,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哪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用列举条款规定了十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致使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所以,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概念就应运而生,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哪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企业利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打击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请“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消费者介绍知识,实为推销宣传,其中抬高自己贬低对手。

  3、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升级,打击竞争对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

  4、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头换面上市。

  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在媒体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

  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本地企业,打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销售指标,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政策予以提醒,使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地区商品。

  7、商业欺诈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8、一些原本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大经营范围和垄断经营权,一旦获得行政授权或许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变本加厉地掠夺社会最大资源,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延伸阅读:

  【不正当竞争】我国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名称 2、独占排挤 3、滥用行政 4、暗中贿赂 5、虚假宣传 6、侵犯秘密7、低价倾销 8、强行搭售 9、有奖销售(特定) 10、损害名誉 11、串通投标。

  1、假冒名称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独占排挤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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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滥用行政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暗中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他人允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强行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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