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厦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兴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青民商初字第34号 原告天津双安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房贵英,董事长。 被告陈铁
裁判要旨 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案情 1986
{ 所属类别 }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 判决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5)苏民三终字第073号 { 判决日期 } 20
案情:2003年2月,钟某和柳某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一直不景气。2004年3月,两人邀请陈某携资50万元入股。为省麻烦,三人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
原告深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大厦。 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下称三九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三九机电大厦91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青民商初字第34号 原告天津双安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房贵英,董事长。 被告陈铁
贾洪波诉崔宝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与审判】 原告:贾洪波,北京博尔达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崔宝刚,北京博尔达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贾洪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始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视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路1027号新城大厦西座18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裁判要旨 在关于有限公司僵局的股东诉请解散案中,判断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应从“人合性”要素和“资合性”要素是否丧失两方面来考察,且以“人合性”要素的丧失为主
【提示】 股份期权的运作过程包括授权、行权再到变现三个阶段。一般来说,未到行权期就不可能有期权的变现。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行权期未到,当事人却要求兑现自己的期权权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
热门分类
最新文章
最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