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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1:30: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由于出资问题而引起的清算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快车的小编将结合一起案

  核心内容: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由于出资问题而引起的清算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快车的小编将结合一起案例向您介绍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甲公司(有限责任)因经营之需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日后归还,但未按约还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未按时年检,甲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三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大股东(即法人代表,占出资75%)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他未全额出资,其部分投资款是由开发区垫付。两位小股东(分别占出资20%和5%)则认为,自己未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向原告借款,应予返还。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甲公司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名单,以及对甲公司所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予以确认。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之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三股东出资金额少于投资金额,应补足投资额,并在各自投资金额中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三位被告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完毕在甲公司财产范围内按各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返还原告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小编评析】

  本案审理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甲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page]

  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

  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甲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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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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