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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6:29:52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6月3日,A米兰公司与F长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F长信公司将其拥有的L市J路12号58.41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A米兰公司。由于F长信公司改制,该土地由B纺织控股公司实际控制管理。2003年6月26日,B纺织控股公司为C立宇公司向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3日,A米兰公司与F长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F长信公司将其拥有的L市J路12号58.41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A米兰公司。由于F长信公司改制,该土地由B纺织控股公司实际控制管理。2003年6月26日,B纺织控股公司为C立宇公司向银行贷款而将该土地抵押给中国银行L市支行。 E金顿公司系外商独资公司。A米兰公司,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系A米兰公司的股东,其中B纺织控股公司占A米兰公司股权的37%,C立宇公司占米兰公司股权的33%,D纺建物资公司占A米兰公司股权的8%。2004年2月1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E金顿公司与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签订了《有关A米兰公司股权购买协议》,约定E金顿公司向B纺织控股公司购买其享有A米兰公司37%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11万元;向C立宇公司购买其享有的A米兰公司33%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99万元;向D纺建物资公司购买其享有的A米兰公司8%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24万元,上述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34万元,占A米兰公司股权的78%。2004年2月16日,E金顿公司与A米兰公司原股东之一的F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确定合营后的米兰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营地址为L市J路12号。同年3月25日,L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相关文件。2004年4月5日,G省政府向该合营企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地址是L市J路12号。2004年4月16日,该合营企业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2004年6月18日,E金顿公司向,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34万元。此后,E金顿公司开始为在L市J路12号建新厂做准备工作,但由于J路12号土地一直未能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而使得E金顿公司无法建立新厂。2005年10月20日,E金顿公司就解决建厂用地问题发函给L市国土资源局,该局答复L市J路12号土地已由B纺织控股公司代管,且该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无法办理相关转让手续。E金顿公司在收购上述股权之后无法在既定的地点建立新厂,在此情况之下,E金顿公司以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在转让A米兰公司股权时隐瞒了L市J路12号土地已被用于抵押无法办理转让手续的事实,导致其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E金顿公司与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之间的《有关A米兰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并返还转让价款、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L市J路12号土地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构成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转让其享有的A米兰公司股权的重大事项,三公司在转让时未告知该重要事项,致使E金顿公司认为通过购买A米兰公司后利用该土地扩大生产,增加收益而作出购买三公司股权的错误意思表示。因此,三公司与E金顿公司签订的《有关A米兰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应予以撤销。三公司应返还E金顿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234万元。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之后,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中,E金顿公司明知股权转让的内容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而且股权转让双方没有约定以J路12号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B纺织控股公司为C立宇公司向银行贷款而将L市J路12号抵押给中国银行L市支行的事实,不构成《有关A米兰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的重大事项,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是否告知该事项不影响《有关A米兰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的效力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故支持了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上诉请求,驳回E金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B纺织控股公司为C立宇公司向银行贷款而将L市J路1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事实是否构成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在转让股权时未披露该信息是否构成欺诈?一、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一)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转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资产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资产转让,是指针对具体某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进行转让,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出卖财产权益的行为。(二)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区别实践中,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常常被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的客体是股权,资产转让的客体是公司资产。关于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义务,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无须对所转让的股权的价值或者公司的质量承担责任,资产转让才需要转让方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者责任和企业质量责任,如对公司真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有披露义务。一种观点是,股权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对外负债、担保和诉讼纠纷情况以及其它一切足以影响交易的信息,这是股权转让方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二、对本案的分析本案《有关A米兰公司的股权购买协议》,从内容上看,协议应当是股权转让合同,如前所述,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作为股权的转让方,对A米兰公司资产真实状况不负有披露义务,从这方面来看,L市J路12号土地使用权是否被用于抵押担保,与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转让股权并无关系,故以上三公司没有披露的义务,该事实不构成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E金顿公司则不能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仅从股权转让的性质和特点方面考虑,二审法院的判决虽未充分论证争议土地被用于抵押不构成重要事项的原因,但其判决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笔者认为二审判决值得商榷,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不应当只单纯的套用股权转让的特点或性质,而是综合考虑争议事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是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2003年6月3日,A米兰公司与F长信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F长信公司将L市J路12号58.41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A米兰公司。A米兰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期待权。而且本案不可忽视的事实是E金顿公司在购买E金顿公司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所持有的A米兰公司股权之后,向G省政府申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申请A米兰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时,使用的地址均是L市J路12号。该事实表明,A金顿公司信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可履行,争议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条件时可归A米兰公司享有,并可用于建立新厂,实现E金顿公司收购股权对A米兰公司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因此,L市J路12号土地58.4112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顺利过户给A米兰公司足以影响E金顿公司收购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持有的A米兰公司的股权。B纺织控股公司为C立宇公司向银行贷款而将争议土地用于抵押,设定抵押债权,这样足以影响股权交易的信息,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应当向受让方E金顿公司披露。事实上, B纺织控股公司、C立宇公司、D纺建物资公司在转让股权的时候,未向E金顿公司披露该信息,导致E金顿公司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E金顿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风险提示】

  公司股权转让是当下频繁出现的经济活动,由于其工作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股权转让纠纷。基于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且风险比较大,因此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谨慎,特别是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或潜在的各种风险,这样才能避免盲目收购,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士和机构介入,比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机构,这些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风险的保障,特别是律师,专门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的律师,不仅可以使对股权转让双方减少交易风险,又能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由专业律师运作本案的股权转让,首先,对拟收购股权的企业作尽职调查;其次,审查并起草相对完备的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如股权转让合同,对转让的内容、价款、资产、违约责任等;同时参与谈判,避免谈判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上的失误;再次,监管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发生违约的时候及时搜集证据,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E金顿公司确定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则完全可以避免出现本案的判决结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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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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