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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5:40:22 人浏览

导读:

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记者近日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3名外省籍流通股股民以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为由,状告某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ST某某,代码:600862)。此案不久将在该院开庭审理。据悉,这也是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

  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

  记者近日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3名外省籍流通股股民以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为由,状告某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ST某某,代码:600862)。此案不久将在该院开庭审理。据悉,这也是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

  2004年9月17日,原告林尚青、陈泳(福建籍)以某某国际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5.6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2005年4月10日,林尚青、陈泳以公司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5.3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追加诉讼。

  2005年7月8日,原告罗某某(广东籍)以某某国际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计1029.75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在三名原告中,来自广东佛山的罗某某先生自2002年初就开始大量买入ST某某,到2002年3月已持股257.245万股,名列某某国际流通股前十大股东之列。截至2005年8月,依然持有196.95万股,位列十大流通股股东第二名。但在3年多的痴心不改的投资中,罗先生不仅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回报,反而损失了1029.75万元。

  证券界业内人士透露,2002年前,ST某某业绩还不错,罗某某买入的均价应在7元左右,但买入后不久,某某国际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经过更正后,2002年年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1.6元/股。

  2004年8月20日,某某国际发布致歉公告,称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某某国际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0万元。中国证监会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9条、第62条等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高管张宗平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徐鲁萍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对庄秀文处以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张宗平、徐鲁萍、庄秀文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

  2003年11月,南京太平洋建设集团收购了ST某某28.18%的股份后,该股才渐有起色。据某某国际披露的2005年中期业务报表显示,ST某某每股收益为1分4厘,公司净利润仅为335.41万元

  据记者了解,某某国际方面已聘请了律师,正准备积极应诉。

  对于3位流通股股民提起的诉讼,某某国际现任董事长凌卫国曾向媒体谈了自己的看法:“某某国际作出虚假陈述时,现在的实际掌控人还没有入主公司。到目前为止,股民所提出的赔偿主体还没有明确,是原来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赔股民钱,还是现在的上市公司赔,还是现在的控股股东赔?”

  记者于9月8日致电某某国际,欲了解该公司将如何应诉,但多次拨通董事长、董事长秘书办公室、公司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在谈及此案时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变更不影响整个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且披露任何信息都是公司行为,所以起诉主体应为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因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股票投资的风险性和举证的难度,股民可获得的赔偿可能会远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案件的开庭时间仍未确定,本报将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新闻链接

  2002年11月11日,上海投资者彭某某诉某某实业等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以和解方式在法院结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年初颁布司法解释以来,在各地法院受理893件案件中第一起结案的案件,也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4件诉某某实业案件中第一个结案的案件,彭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得赔偿的第一人,该案也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彭女士获得一次性补偿人民币800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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