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股东是否到场签字
导读:
按照我国相关条例,公司注销是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签字,一般只要提交有所有股东签字的文件可以。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注销股东是否到场签字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2、企业注销股东不用到场签字,提交股东签字的文件就可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于1999年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顾骏玮和浦西公司分别出资245万元、255万元。顾骏玮任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发中心于2001年7月与瑞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批发中心向瑞腾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后瑞腾公司拖欠货款。2003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对瑞腾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顾骏玮。浦西公司未参与保结及注销。批发中心于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骏玮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206元。顾骏玮于2005年2月4日死亡。批发中心于2005年6月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2月,批发中心以浦西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西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即前述宝山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
法律分析:依据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顾骏玮未经依法清算办理瑞腾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瑞腾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心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顾骏玮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作为瑞腾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骏玮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顾骏玮所为,但是作为瑞腾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浦西公司对顾骏玮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以顾骏玮擅自注销公司系其个人过错、浦西公司并不知晓为由而拒绝对外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二审改判浦西公司赔偿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损失529,81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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