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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16:19:45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相要进行董事会会议召开的话,是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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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效力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存在法律瑕疵的,会面临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建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之诉的制度: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提起该项起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三)股东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四)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三、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

  1、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自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

  2、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如果不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话,是需要提前进行通知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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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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