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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6 18:46:15 人浏览

导读:

注工结构〔2006〕1号各

  注工结构〔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经全国注册各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研究决定,今后在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工作中,凡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Ⅱ类人员),不再受(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关于免基础考试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在免试的报名条件限制。即对符合相关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的累计时间满足职业实践最少时间要求,且满足最迟毕业年限要求的人员(具体条件详见附表),无论其是否首次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可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特此通知。

  附表: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Ⅱ类人员报考条件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表:

  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Ⅱ类人员报考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9年 

1988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2年 

1985年 

  Ⅱ类人员:符全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此项规定不受截止到2000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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