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导读:
水利工程建设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三峡工程,这样的水利建设对整个中国人们来说都是有利的。在水利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对于另一方损失都是巨大的,那么对于这种损失如何索赔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筑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其索赔权利。若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它是合同双方及时、友好解决索赔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绝大多数索赔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一方面有利于迅速、合理地解决问题,使合同双方都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则调解完成。
当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解决索赔问题时,双方则只有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水利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大的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也是需要具备一定资质的,因水利工程建设要进行索赔,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个在文章中都有解答。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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