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各当事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时期长,只有合乎质量标准,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满足社会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都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质量责任承担体系。下面法律快车编辑就为您解说一下。
(一)、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有哪些
建筑行业的承包商、业主、工程师甚至很多律师经常错误地认为,建筑合同各方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本身,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解,建筑合同的责任远远超过合同本身,实际上,当事人因建筑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几乎包括所有的民事责任,尤其像产品责任这类侵权责任在建筑合同中可能根本没有涉及,但对合同各方却有重大的影响,绝对不容忽视。侵权责任是建筑合同当事人除合同责任以外可能承担的非常广泛的一种责任。建筑合同当事人必须对侵权责任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二)、建筑合同当事人如何避免意外责任的承担
任何人都不能漠视法律,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完全没有想到的责任。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建筑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要完成的工作和自己所承担的角色以及对他人所要承担的义务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一个代理人是以他人的名义,代理他人从事某些行为。他在从事这些活动的时候必须将这一代理关系告诉有关第三人,否则,他就有可能承担本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认定一个人的责任往往要根据人们所了解的你的角色,你的行为以及看起来的你的权威来确定,而不管其幕后发生了什么。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page]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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